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受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或法人為限,尚不包括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 依據法務部函釋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等,依法不得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上述身分簽定信託契約者,不得以立約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扣繳單位名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請依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記載之專案名稱填寫;非專案核准者,請以「○○(受託人姓名/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名稱填寫;共同受託案件,請將全部受託人姓名(名稱)依上述規定列出。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請儘速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核准之公司登記地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稽徵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陳怡云,電話:04-23051111轉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