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0月29日起,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服務費調降為250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係依據「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收取相關服務費。惟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作業成本隨之降低,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財政部於日前檢討修正前揭標準。
該局指出,依據前揭修正後標準,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揭修正後標準於98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自該日起,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各年度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案500元調降為250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另為反映成本,避免資源濫用,秉持使用者、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始依據規費法規定,訂定收取服務費標準,予以收取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