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地價稅得申請延期繳納條件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98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截止11月30日,惟符合「臺東縣政府因應金融海嘯衝擊98年地方稅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延長繳納期限至98年12月20日。其適用條件:一、納稅義務人為個人,其97年或98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二)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者。(三)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或「臺東縣急難救助核發標準」領有急難救助金者。二、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其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至4月自動報繳銷售額總計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達30%以上者。
該局表示,符合適用條件者,應於98年11月30日前檢附個人領取補助金或救助金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在繳納期限後至核准延長繳納期間(即12月1日至12月20日)內,不加徵滯納金。惟於延長繳納期間前辦理土地移轉者,仍應依法完成繳納應納地價稅。服務專線231600轉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