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未經簽證股票所得屬財產交易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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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如未發行股票,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內容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證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所稱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自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該局舉例,甲君於97年8月20日出售A公司股份2萬股,每股成交價50元,每股面額10元,此筆交易雖已由買受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千分之3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惟出售之A公司股票未經簽證,非屬證券交易,乃依規定歸課甲君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50-10)元×20,000股】。&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如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