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98)年地價稅繳納期限(98年11月1日~98年11月30日)截止,稅單已於10月下旬委託郵局寄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地價稅繳款書,若對稅額有問題,或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即向地籍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查詢申請補發,俾便如期繳納。至於申請轉帳納稅的納稅人,不會收到稅單,會在11月底扣款後再寄上繳納證明。

 稅務局表示,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凡是在8月31日及之前,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被指定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在是日以後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者,仍然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當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倘是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須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轉帳繳納地價稅,如有不足,應儘速補足,以免因扣不到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