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起訴願,對於復查決定之稅捐,若提供擔保或先繳一半,就不會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因不服補徵之稅款,依法提起訴願,因逾期始繳納半數稅款且稅額較大而加徵高額滯納金之案例。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不服復查決定而於法定期間30日內提起訴願時,仍須先繳納應納稅額的一半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品,才不會有滯納金的問題,否則仍會被加計滯納金。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就稅捐進行行政救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訴願,但如果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品,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針對復查決定應繳稅額之半數,以每逾期2日加徵1%計算滯納金,滯納期間30日,最高可加計至15%。
又若民眾於復查決定之繳納期間後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屆時除了要繳納稅款外,滯納金的計算則改以應納稅額全額加計。事關民眾權益,該局再次呼?納稅義務人,如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欲以提供擔保方式擔保稅捐有任何疑問,請撥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396969或行政救濟、稅捐保全承辦人服務電話總局9325101轉152或162洽詢,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