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銷貨收入應誠實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銷貨收入,應依交易事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得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間非現金財產鉅額增加,經分析其財產增加原因為認購A公司股份。為了解其認購股份之資金來源,乃報經財政部核准向金融機構調查其資金往來紀錄,發現自95年起,甲君銀行帳戶小額票據存入頻繁,經進一步追查,該等小額票據存入主要為銷售貨物之貨款,當事人甲君亦坦承係屬其所經營B公司之銷售貨款,該局乃依其漏報之銷貨收入通報核課B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可透過不同面向之查核,掌握營利事業之交易行為,營利事業應依交易事實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一經查獲除了補稅,尚須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