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應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人力仲介業者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除向雇主收取費用外,得另向外勞收取服務費。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收取上揭費用均應依法開立發票,切勿因外勞不諳稅法,即漏未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甲公司於96及97年度經營人力仲介,受國內企業及個人委託,引進廠工及家庭幫佣、看護工等,依雙方簽訂合約書所載,外勞應按月給付服務費。經向勞委會及縣市政府等機關調取相關資料,就其引進外勞人數、入出境時間與歷年申報銷售額比對,發現其所開立二聯式銷售額明顯偏低,經逐一過濾,始發現該公司向擔任家庭幫佣、看護工等外勞收取費用均未開立發票,藉外勞不諳稅法,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終遭補稅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服務之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惟依法均應開立發票。人力仲介業者代為引進外勞,均有相關資料可稽,經比對引進之外勞人數及開立發票之資料後,漏開發票者將無所遁形。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疏忽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稅捐機關調查前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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