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存續中,無償取得原本家庭之財產,非屬分產,要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收養關係存續中,無償取得原本家庭之財產,非屬分產,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6年9月間將其所有宜蘭市×段×地號土地無償移轉登記予B君,經查獲核定贈與總額8,952,037元,應納稅額1,031,027元,並經處罰鍰1,031,027元。A君不服,主張B君係同胞親兄弟,因叔父C君眼盲且未婚,家父有感叔父日後生活恐無依靠,而於61年間將B君過繼叔父名下,雖B君為叔父之養子,惟實際仍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嗣依家父遺言,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B君,實為分配祖產而非贈與,懇請撤銷處分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A君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行政救濟即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本件B君既於61年間出養予C君,且未有終止收養,其對生父之遺產依法並無繼承權,且與申請人於法律上已非兄弟關係,自不能認屬兄弟分產,申請人將系爭土地無償移轉登記予B君核屬贈與,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若在收養關係存續中,無償取得原本家庭之財產,非屬分產,要課徵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法令規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