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贈與子女免課贈與稅,但應列管五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林邊鄉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前年8月將名下2筆農業用地贈與兒子,經國稅局核定免課贈與稅,惟日前該2筆農地因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給他人,是否會被追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給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受贈人在受贈後五年內不得移轉且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在五年期間內改變用途,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被追補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3年前因分家產,將名下3筆公告現值總額5,900 萬餘元的農地贈送給弟弟乙君,後來乙君因經商失敗,遭債權人索債而轉讓給他人,因乙君無繼續作農業使用,經該局查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通知乙君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辦理,該局乃依規定,向贈與人李君追繳贈與稅2,111萬餘元。
  該局籲請民眾,將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二親等內的親屬,雖可申請免課贈與稅,惟受贈人應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被追繳原應繳納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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