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損申請期限將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莫拉克颱風造成南臺灣災情損失慘重,依財政部訂頒稽徵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之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始能核認災害損失,即須於98年11月9日前提出災害損失報備申請。
   南區國稅局提醒您,因申請期限即將屆滿,若有災害損失還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請務必儘速依限提出,以免權益受損,若您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申請期限或方式有不盡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或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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