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記帳士業務應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並登錄,擅自執業,經查獲要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陳先生因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被查獲於96年5月間受委任辦理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事項,經依違反記帳士法規定,處罰鍰3萬元,陳先生不服,表示從事記帳業務已50多年,其開設之會計事務所也已向國稅局申請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何以認定其擅自執行記帳業務,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政府為建立記帳士制度,於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之記帳士法,規定嗣後記帳士執行業務須具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者始得為之;依記帳士法第2條及35條規定,其記帳士資格取得之途徑有二:1、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2、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而陳先生未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亦未將其領有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執業證明書,向本局申請登錄,且96年度亦未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核屬未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而擅自執業,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裁處3萬元罰鍰。
該局再度提醒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即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為違法之行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遭裁處罰鍰。【#49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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