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時,應注意所得人(即納稅義務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俾能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處罰。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復查案件為例說明,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於訂約及給付租金時,常未就納稅義務人(即出租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而逕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嗣經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因非居住者之扣繳率較居住者為高,致產生短扣繳稅款之情事,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扣繳義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不應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即應就納稅義務人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正確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以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故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應查對確認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處罰。【#49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楊惠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