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欲變更者,請在11月30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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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請在98年11月30日前辦理。&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中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謂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7條規定,係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因此,結算申報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即為該局通知補徵稅款之對象;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為每年5月31日,依前述規定,97所得年度納稅主體如欲變更者,可以在98年11月30日前向申報時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與配偶合併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而採取合併計算者,該局於核定時,將會主動採取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該類稅額計算方式變更案件,並不需要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2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