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財產經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始可移轉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陳先生出售其名下土地,因欠稅十餘萬元,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已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雖陳先生已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惟仍須待全數繳清或分期繳納完畢,始可塗銷財產禁止處分登記。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逾2日加徵1%,最多加徵15%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對於欠稅金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俟欠稅完全繳清才得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請依限完納稅捐,以保障自身權益,以免增加無謂的負擔。
  承辦員:王鈴萍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