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不領稅單也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林先生因欠稅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詢問,其係因未收到稅單,而非蓄意不繳,是否可因此免繳滯納金。經該局查明,其稅單係寄存送達,已生送達效力,又因已逾期未繳納,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郵寄時,常遇有部分納稅人因早出晚歸、日夜作息異常或有意迴避,而且無人代為受領,造成招領逾期無法送達之情形,依財政部核釋,稅捐稽徵文書於郵寄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納稅義務人不在,又?有同居人或受雇人代為接收郵件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稅單或文書寄存郵局以為合法送達。
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郵局所發郵件招領通知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稅單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依法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增加不必要之負擔。
承辦員:王鈴萍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