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懸掛他車號牌之車輛會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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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新車領牌後,不得將車輛號牌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號牌行駛公共道路,一旦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移用牌照之行為」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且移用及被移用號牌車輛均會依上開法條處罰,倘若行駛道路之車輛是屬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狀態,該車還會再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名下有A及B兩部車(汽缸容量均為1900CC),其中A車已於100年1月1日辦理停駛,B車屬正常車無欠稅,惟張先生私下將B車之號牌移掛於A車,並於10月22日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則本案A車及B車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如下:
(1)A車:就「懸掛B車號牌」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同時再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就「使用報停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之行為,除補徵停駛日1/1至查獲日10/22之使用牌照稅9,076元外,再處以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18,152元(=9,076元×2倍)。
(2)B車:就「所有號牌借供A車使用」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免罰。
該局特別呼籲車主,車輛除要定期檢驗並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外,牌照不得轉賣、移用,否則罰鍰就會跟著來。若您還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消費稅科(05-2224371轉110~113),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