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原因消失,納稅義務人須主動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
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需主動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若有漏繳稅款之情形,依稅法核課期間規定,最
多可追補5年稅款。
有關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
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地價稅用地則包括寺廟用地、學
校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等。實務上補徵案例多集中於自
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自用住宅補徵原因多為戶籍遷出無其他
合於規定之設籍人或變更為營業使用等,工業用地則為註銷工廠
登記證或其用途變更未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範圍等。
該局特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因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
受損而不自知。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的疑難問題,歡迎撥打免付
費電話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