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印花稅仍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不動產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立約人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已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惟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依財政部函釋,既非適用法令錯誤亦非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納稅義務就已成立,至於契約內容是否履行,不影響印花稅之繳納,故其已貼繳之印花稅款不得退還。因此,納稅人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者,已繳納的印花稅款,不能申請退稅。民眾若有關於印花稅任何疑問,請撥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396969、分局0800-232234或印花稅承辦人服務電話總局9325101轉153、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洽詢,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