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地買賣契約,已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可否退還?應視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而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物權之取得依民法第758條規定應已辦妥移轉登記才生效力。 因此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如在已辦妥移轉登記後,因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力且依法已取得房、地所有權,買、賣雙方已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務局指出:買賣契約解除後,雙方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房屋回復原狀所為之回復登記,因不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之課稅範圍,不必再行申報契稅;至於土地回復原狀則屬移轉行為,需再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再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解除房、地買賣契約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則較單純,買、賣雙方已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均可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