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2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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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契稅條例第2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二項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本(98)年11月4日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照行政院版本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後附修法前後比較表):
一、契稅條例第24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之規定,增訂加徵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對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行為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之規定,增訂裁處罰鍰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
  財政部同時表示,本案如完成立法,將使契稅條例第24條加徵怠報金之處罰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交通工具轉賣、移用行為之處罰有一合理最高額限制,使裁處符合比例原則,同時納稅義務人權益更可適切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