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代理人錯發代購發票,委託公司將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公司將領購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乙公司使用,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由於報稅代理人作業疏忽,錯將代其申購的統一發票交給其他營業人使用,並不是甲公司的過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民法103條規定,代理人的法律行為,效力及於本人,報稅代理人既然接受甲公司委託代為購用統一發票,應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並熟稔代購統一發票發送委託人的作業程序,卻未依照購用明細表內容轉交甲公司使用,顯有疏失,自有過失,依照上揭民法的規定,報稅代理人的過失,即視為甲公司的過失,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報稅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給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也要於使用前詳加核對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避免彼此誤用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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