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被繼承人僅為名下財產登記名義人而非所有人,應提出具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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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若主張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僅為登記名義人而非所有人,納稅義務人應提出證據,證明主張之事實。&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繼承人乙君列報其母甲君死亡時尚有未償還其本人1億2仟萬餘元債務,惟未能舉出具體事證,否准扣除。乙君不服,提起復查改主張其母親死亡時遺有存款中1億2仟萬餘元係其80年8月至83年4月期間借用其母親名義存款,不應列入遺產課稅云云,並檢附銀行資金流程,但依銀行資金流程,僅能顯示80至83年期間乙君有上開款項流為被繼承人甲君所有之紀錄,又當時乙君甫成年,不能舉證擁有上開巨額款項之資力證明,無法證實為乙君借用甲君名義存款之事實,主張有未償債務,亦不可採,甲君死亡遺有上開款項,自應列入遺產課稅,仍維持原核定。&該局指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甲君死亡時遺有系爭款項即具備稅法所規定之課稅要件,稽徵機關對之有課稅處分之權利,甲君名下財產如為登記名義人而非所有人,乙君對系爭款由其管理運用或處分收益等負舉證之責任證明,若所提出具體證明經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足以認定主張為實,自應准予免徵遺產稅,但乙君僅以其資金流入甲君紀錄為由,仍不足以證明主張事實。&(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