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多消息報你知-營利事業取得「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分年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在今年五月間發布解釋,對於營利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所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區內某家科技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因遷廠環保科技園區,於園區購地興建廠房,並於96年7月設廠完成,縣政府依前揭要點發放土地補助款2500餘萬元,該公司原已全額列報為其他收入,全年所得額2800餘萬元,再以以前年度虧損扣除額扣除2800餘萬元後,無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公司因財政部這項訊息之發布,而申請更正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將補助款2500餘萬元改按建物耐用年限35年分年認列應稅收入,免於一次認列收入,96年度其他收入更正為35餘萬元【2500餘萬元÷35年×6/12=35餘萬元】,而得減少所得額2465餘萬元,經重新計算全年所得額為335餘萬元【2800餘萬元-2465餘萬元=335餘萬元】,再以以前年度虧損扣除額扣除335餘萬元後,仍無課稅所得額。該公司因前揭財政部函釋之適用申請更正結果,而得以保留虧損扣除額2465餘萬元留抵以後年度之所得,不乏為營利事業節稅途逕之一。
  類此利多稅務訊息,國稅局仍會貼心地提醒營利事業,以維護營利事業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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