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對納稅義務人同一 漏稅事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暨其罰鍰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均俟營業稅部分確定後,再作成復查決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查詢,其因同一漏稅事實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分別裁處罰鍰後,分別申請復查,為何未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罰鍰之復查決定書?
該局表示,若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營業稅之同一漏稅事實予以核稅並裁處罰鍰,則此類行政救濟案件,該局為使其處理結果一致,均會暫緩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作成決定,等到營業稅部分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徵或退還稅款後,再依營業稅部分確定之事實,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之參考。惟若該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之課稅事實,並不相同時,則該局即會依規定作成復查決定。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行政救濟案件已逾越法定處理期間,仍未收到相關決定書,可利用電話向該局法務科管制股或承辦人員查詢。【#49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姚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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