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繳清已開徵之稅費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而且在房屋稅條例第22條亦有類似規定;其立法理由在於考量這些稅捐,都是依附於土地或房屋等標的物而產生,所以當土地或房屋發生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等情形時,因涉及這些稅捐之是否便於徵起,所以條文均設計為須繳清已發生之稅款,才能辦理移轉或設定權利。而且上開條文所稱之「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因此,當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停徵)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已繳納稅費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