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繳清已開徵之稅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9/11/05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時,須繳清已發生之稅款(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包括已開徵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