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應先繳清欠稅及98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發生移轉是否應先繳清已開徵之98年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其所稱之「欠稅」,依財政部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令,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且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納稅費收據。因此,在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發生移轉,除應繳清欠稅外,其98年地價稅應一併繳納,始能完成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