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歲末將至,又到結婚的旺季,為人父母者不能免俗會為子女添置嫁妝或準備聘金。陳先生來電詢問,女兒將於今年底結婚,想贈送300萬元現金當作嫁妝,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且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220萬元之免稅額。是陳先生本年度若僅此300萬元之贈與行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時主張100萬元之子女婚嫁贈與,以及200萬元之年度贈與,惟應納稅額為0。如陳先生於本年度尚有其他贈與行為,應含本次贈與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者,其超過之部分,則需按10%稅率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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