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退稅時,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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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退還適用外銷零稅率銷售額溢付之營業稅時,應證明有進貨與外銷貨物之事實及其間之對應關係。&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得申請退還。營業人除提示證明出口貨物移轉財產權於買受人外,應就該筆出口貨物之收受貨款情形及進貨與適用零稅率之銷貨間對應關係,負舉證責任。&該局查核甲營業人申報退還96年3至4月份適用外銷零稅率銷售額溢付營業稅100萬餘元,該局以甲營業人未能提示進貨及外銷貨物之事實,與其收受貨款、買匯水單及外匯收入與銷貨事實對應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否准退還,營業人不服,主張已提示報經海關出口之外銷證明文件,稽徵機關要求其他證明文件有違權利義務平衡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營業人無法證明有進貨與外銷貨物之事實及其間之對應關係為由駁回其上訴確定。&該局呼籲,營業人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退稅案件,關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注意保留交易相關憑證,以免因資料提示不足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4)&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