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有關公同共有土地,如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827、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故公同共有土地,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如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各共有人可單獨辦竣戶籍登記,就自己權利範圍申請適用。
該局指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為每年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經核定而適用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