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當稅捐稽徵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繳款書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或看到稅捐稽徵機關或郵局所發招領送達通知書時,務請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機關領取,如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經查獲行駛公共道路者,除責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歡迎電洽該局工商稅科使用牌照稅股,服務電話:231600轉270~275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