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贈與、繼承或信託土地應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因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所有權變更登記情形,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在夫妻贈與或父母贈與土地,或因繼承而承受土地時,因繼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且戶籍未變動,常誤以為可續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如未重新提出申請,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額相差至少4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維護民眾權益,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即主動寄發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輔導函及空白申請書,提醒因上述原因承受土地所有權之民眾重新提出申請。民眾收到輔導函後,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務必要填寫背面之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權狀影本(信託移轉者另加附自益信託契約書影本),郵寄至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民眾可至該處稅捐服務網下載申請書使用(網址為:www.tax.ntpc.gov.tw);也可以利用網路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網址為:https://eapp.tctb.gov.tw)。
民眾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稅捐處服務電話89528625洽詢。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鄧靜玉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