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三角貿易型態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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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桃園市蔡小姐問:該公司經營外銷業務中屬三角貿易型態,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銷售貨物取得之外匯收入,可否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雖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表示: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