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適用研發投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分紅費用化後,研發人員所領之員工分紅配股除可列為薪資費用外,還可再列報研發投抵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

公司發放給研發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的給付方式獎酬員工,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等,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的薪資支出,依照前述規定可以按各年度實際發放數,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至於抵減金額之計算,仍應按員工於費用認列當年度或於既得期間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情形予以辨認,故員工分紅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則應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可善加利用前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