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執行業務所得業者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申辦項目辦理個人電腦記帳報備業務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使用帳簿前,可免辦理登記驗印手續,惟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該局並鼓勵執行業務者利用網路申辦個人電腦記帳報備業務。&該局說明,依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已刪除執行業務者帳簿使用前應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驗印手續之規定,但依財政部96年2月5日訂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若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業者可利用本局規劃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之線上申辦項目,辦理報備業務,以節省公文申請手續,並增進徵納雙方便利,且報經稽徵機關核備後,無須再行逐年申請。&(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