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稅務局邱局長表示,共有建築改良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依上揭規定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並申報契稅者,公定格式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並在契稅申報書載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至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並檢附他共有人已領受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惟如無對價或補償者,應於契約書載明事由,並記明「如有不實,共有人願負法律責任」後免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