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用之不動產,不得提列費用攤還。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不動產,不得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折舊。 該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固定資產折舊乃基於營利事業購置效能超過一個以上會計期間之耐久性資產,為達到收益成本及費用配合原則,依資產性質及未來經濟效益所及年限,合理而有系統轉列當期費用之會計制度。營利事業投資不動產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於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