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地價稅已於98年11月1日開徵,請於11月30日前繳納,原按特別稅率計課地價稅,若有變更使用情形者,應主動辦理申報,以免被補稅裁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98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由於地價稅是按總歸戶後的地價總額計算,因此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不論有幾筆土地,皆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稅單,其與房屋稅是以1間房屋製發一張稅單不同,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請向本局或民雄分局申請補發。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地價稅經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人之直系親屬任一人在原戶籍內,方能繼續適用該特別稅率。若全戶戶籍遷出或因土地使用情形變更,不再符合該特別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如未申報而有漏稅或短繳,其每年金額達2萬5,000元以上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罰鍰。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以上情形,應主動申報,以免被補稅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