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失竊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算至失竊前一日止,惟車輛尋獲後,請記得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新領牌。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車輛遺失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憑此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則使用牌照稅可計算至失竊前一日止,若其未即時報案致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該車之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案日期止,故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同時該局進一步表示,失竊的愛車嗣後如有尋獲,納稅義務人不僅應向警察通知尋獲,亦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及重新領牌之手續,否則該車該車仍停留在牌照被註銷的狀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如有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法仍應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該局提醒車輛失竊的車主們,於愛車尋獲後一定要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牌照,否則一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