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之托兒所課輔收費書立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但未立案之托兒所所出具銀錢收據,應依法按每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經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若兼營安親班或課輔業務,其收取安親或課輔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亦應依法按每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籲請縣內未立案之托兒所、已立案兼營安親班或課輔之公私立托兒所,於收費時所書立的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歡迎來電8226121-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