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之明確定義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最近針對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飲料品」明確定義,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
該局指出,上揭飲料品諸如,植物性飲料、碳酸飲料、運動飲料、機能性飲料、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以及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等,均屬其他飲料品之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指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但其產品標示有使用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因此該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應注意是否有生產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而且其產品標示有使用量限制,符合免課徵貨物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另該局說明,市場行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均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該局呼籲廠商如有涉及「產製」行為,均應依規定於產製前向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