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原已核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若有所有權移轉或持分面積增加等情形,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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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表示: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每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則於次年才能適用。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惟需注意的是,若該土地有因買賣、繼承、贈與、共有物分割而移轉所有權或增加該土地之持分面積等異動情形,其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新所有權人須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