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實物抵繳新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是我國稅目中惟一可以用現金以外之財產繳納的稅捐,隨著今(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的修正,遺贈稅的實物抵繳有多項新的規定。
  這次修正保留了原先應納稅額應滿30萬元及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抵繳的規定,至於新修正部分主要包括:抵繳用之財產需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者。例如非課徵標的物之土地,雖然易於保管,但如不易變價,還是不能抵繳。另外基於政策考量,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可申請抵繳。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如境內之課徵標的物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此時可抵繳之稅額設有上限,即不能超過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例如某甲死亡時遺有土地4千萬元(依公告現值計算)及某上市公司股票1千萬元(計100,000股,當日收盤價每股100元),某甲的遺產總額為5千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繼承人申請以股票抵繳時,該股票價格已大幅下跌,則抵繳限額計算如下:200萬元×(1千萬元÷5千萬元)=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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