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在稽徵實務上常有營業人已辦理停業,但因認知錯誤或一時疏忽,在停業期間出售貨物或資產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發函調查後,營業人才表示因不知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發票,致有漏開發票之情事,並非故意逃漏稅。&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或已申請註銷,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發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認知錯誤或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