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旦拆除,應即時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限內,停止課稅,未能按時提出申報者,應自提出申報之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即可准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除非納稅人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例如檢附縣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否則只能按其申報當月註銷稅籍,影響權益甚大。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一旦拆除,應即時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如您有任何疑問,可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