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半數以免被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各項稅捐如有不服,雖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但須注意復查決定如有應納稅額時,納稅人不服該復查決定,除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外,並應就應納稅額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半數稅款,否則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先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局同時表示,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該部分滯納金仍應予以加徵,因此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在提起訴願時要記得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盡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稅務局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