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資料服務費,每項調降為250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其服務費自98年10月29日起,由每項500元調降為250元。
  
  該局表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每一項目分別收取服務費500元,若財產及所得2項均查調,則收取服務費1,000元,因該服務費需事先繳納後才能查調,即使後來債務人查無財產或所得,服務費亦不能退還。
  
  為反映相關作業成本之降低,財政部檢討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自98年10月29日起,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每一項目服務費由500元調降為250元。不過,地方稅務局強調,債權人需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才可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86969 或 04-22585000 按 1 轉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