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土地為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都市計畫書載明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之方式,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屬公共設施使用,主管機關尚未徵收或收購取得之土地,但下列情形之公共設施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一)依法核准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依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費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都市更新等劃設並自行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
  
  該局提醒納稅人,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