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沒有保存登記的房屋,應如何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若因繼承取得所有權,請繼承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一、戶籍資料或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本人死亡時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資料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蓋章。
三、繼承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有繼承人拋棄者檢附。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該協議書不動產部分須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五、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